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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概览(P498-501)
一、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
(1)地位: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禁止: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注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新增)
(3)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报价最低
(1)定义: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2)适用: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考点4: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P498、501)
1.不得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2.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
采购人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3.公开要求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公正要求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5.废标
(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保证金(2015年新增)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7.中标(2015年新增)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8.验收(2015年新增)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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