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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5: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1:《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P496)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3)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4)军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考点2:政府采购的当事人(P497)(2015年重大调整)
1.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
(1)采购代理机构的类型(2015年重大调整)
①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②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是否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①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A)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B)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②可以自行采购
(A)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B)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C)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3.供应商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联方(2015年新增)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015年新增)
(4)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①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2015年新增)
④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015年新增)
4.公平对待供应商(2015年新增)(P49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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