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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45:44

 (一)一般纳税人

1.按“购进扣税法”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办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旧货;计税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2)其他按简易办法的情形,计税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旧货,计税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2.其他情况下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考点6: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主要免税项目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P344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一般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业务的免税规定(P369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①自20138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自20149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2015年新增)

7)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8)邮政代理收入

2014112015123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9)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2015年新增)

①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③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④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⑤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⑧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零税率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适用零税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015年新增)

1)“国际运输服务”主要包括: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即征即退

20151231之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起征点

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传统增值税业务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营改增业务起征点的幅度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2014101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权,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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