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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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凭票直接抵扣和凭票计算抵扣
1.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税收缴款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以抵扣用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凭票直接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4)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计算抵扣——农产品
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外购存货因管理不善毁损,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购存货因不可抗力毁损,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接受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以抵扣用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5.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扣减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进货退出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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