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考点3:承诺(P257)
1.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
一般 |
例外 |
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
新要约 |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
迟到: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
承诺有效 |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
3.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生效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
考点4:合同的成立(P260)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5.实际履行原则(注意案例题)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约定的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责编:刘卓
上一篇: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合同法总则
下一篇: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合同的生效时间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