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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合同法总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39:28

 考点1:格式条款(P254

1.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注意多选题)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2:要约(P255

1.要约的界定

1)要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③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发出。

2)要约邀请

①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生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注意案例题)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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