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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汇票——保证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38:13

 考点14:汇票——保证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应当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考点15:汇票——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持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为付款提示:

1)付款人拒绝承兑;

2)票据丧失;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

4)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

4.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5.形式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6.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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