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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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2:汇票——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
2.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成立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2)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
(3)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4)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考点13:汇票——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5.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6.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承兑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1)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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