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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票据抗辩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09:42

 1.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2015年简答题)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考点2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204

 

1.票据的伪造(2014年单选题)

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27】票据权利的补救(P201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2016年新增)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3)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4)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二者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5)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6)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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