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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商业汇票的背书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09:03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5.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2013年简答题)

6.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7.质押背书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2013年单选题)

具体情形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未签章

背书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有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背书有效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背书无效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背书有效

【考点21】商业汇票的承兑(P211

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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