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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发展和解决
矛盾作为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一种普遍的规定性。也既是说,矛盾是普遍的。矛盾的普遍性包括两重含义: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是绝对的。矛盾的普遍性深刻地揭示了矛盾的内在发生。
矛盾发展的特殊性或差别性,是指不同的事物或过程,其内部对立同一的具体关系各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规定了事物或过程的特殊的本质。认识矛盾的特殊性,就要从构成事物矛盾体系的诸多矛盾及其关系中去把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矛盾的发展过程由于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的相互作用而显示其不同的阶段性。
所谓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的基本性质的矛盾。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前者规定和制约着后者,后者又影响前者,加速或延缓前者的解决,从而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过程,使其显示出阶段性的某些特点。
第二,矛盾的发展过程由于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相互作用而显示其各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
主要矛盾,就是指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着决定的作用的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的作用的矛盾,就是非主要矛盾。二者是相互作用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第三,研究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矛盾方面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就是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辩证法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中内在地包含着重点论。辩证法的重点论是以同时承认非重点为前提的,重点论中内在地包含着两点论。
第四,矛盾的发展和矛盾的解决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矛盾的发展一定要表现为矛盾的解决。矛盾的解决即质变开拓着矛盾发展的新的方面、新的层次,是矛盾发展的最本质的体现。另一方面,矛盾的解决又取决于矛盾的发展。矛盾的解决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形式可分为两种:
〈1〉是解决矛盾的量变形式。是事物处在量变过程中解决矛盾的基本形式。
〈2〉是解决矛盾的质变形式。就是扬弃旧矛盾、产生 矛盾,旧事物为新事物所取代。矛盾解决的质变形式也有几种形式:其一,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其二,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其三,有些矛盾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最后达到对立面的融合,即融合为一个新事物。
在研究矛盾解决形式的多样形时,要特别注意区分社会生活中解决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不同形式。在哲学上争取区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是在政治上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并相应采取不同政策的理论基础,是无产阶级政党解决社会矛盾的总政策。
注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及其解决形式的多样性,就是要求对于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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