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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分析
普华永道只所以会在对外高桥的初次审计中犯下“ABC”式的错误,除了自恃公关能力强大、出事的概率低之外,恐怕与其手握鲜为人知的底牌有关。在与外高桥签订的2003年和2004年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普华永道均约定了有关责任解除和限制的条款:“除因本事务所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欺诈行为所引起的索赔事项外,本事务所概无义务向贵公司赔偿任何超过本约定书中所支付的专业服务费的金额,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而引起。”“本事务所也无义务对任何与本约定书中所提及的服务有关的直接、间接的损失、利润损失或未能实现的预期节支负责,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为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
但CPA为了保护自己,在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上所加的五花八门限制用途的声明,是否有法律效力令人怀疑。《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份经济合同,是受《合同法》约束的。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而且,从其他服务行业的经验来看,比如律师行业并不能以律师费为上限寻求免责,被判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所收律师费的现实案例很多。
外高桥方面公开表示:普华永道在对外高桥审计过程中,对涉及虚假陈述行为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实施函证时,均未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询证函,相反却交给外高桥的相关人员处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即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种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外高桥的损失。
因此,普华永道想借免责条款逃避应负的责任是站不住脚的。特别是由于保证金损失的金额确实太过巨大,外高桥自然要千万百计推脱自身责任、转移公众视线,不惜创下国内上市公司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先例,普华永道有“聪明反被聪明误”之嫌。
六、大结局及启示
普华永道审计外高桥法律责任案例的大结局如下:(1)2006年上市公司状告普华永道案达成和解,但普华永道向外高桥支付了约2000万元的赔偿金。(2)2010年5月,小股东状告普华永道案达成和解,普华永道同意向小股东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3)2010年7月,小股东状告外高桥案达成和解,外高桥同意向小股东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加上与普华永道达成的赔偿,小股东损失全部得到补偿。(4)鉴于
普华永道审计外高桥法律责任案例有何启示意义呢?普华永道的审计失败,根本的原因不是询证失败,而是谨慎不足和专业判断失误。在上市公司审计中,一般认为如果收入不存在问题,审计就成功一大半。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对货币资金审计不够谨慎,分派给实习生或新手执行审计测试。德勤深陷科龙泥潭,主要也是货币资金惹的祸。货币资金审计大有名堂,尤其是目前监管层高度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背景下,巨额资金被挪用或占用没有被发现,将成为监管层打击的重点目标。从170万元的服务费收入到约2000万元的经济赔偿,还搭上名声受损、麻烦不断,普华永道的教训可谓深刻。由此看来,试图通过提高要价来补偿风险,以表面化的证据来应付监管,用费尽心机的合同条款来解除对客户和投资者的责任,终究是徒劳无益的伎俩。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定要谨记审计责任重大,既要对客户负责,又要对投资者负责,真正免责的只能是谨慎执业和质量控制,而不是机会主义行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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