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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人类历史上的古老概念。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权利本质的揭示,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社会成员为获得或保持某种利益,在群体生活中拥有的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特定资格。这种资格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与义务构成统一关系。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关系。
权利一般有如下特征:
1.权利是权力的重要实现形式。
在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权力。对于特定的权力主体来说,权利是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意志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现形式。统治集团除了运用国家公共权力手段外,还必须保障本群体成员享有实际的获取利益的权利。只有严密而发达的权利体系和手段,统治和管理权力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得到保障并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
权利是政治统治和政治权力的重要实现手段。
2.权利是受限制的。
权利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它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和限制。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权利的性质,权利必须和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超出社会经济基础和特定利益结构的权利,既不可
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除此之外,权利还受到法律以及权利主体自身条件的限制。
3.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在社会群体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法定的基本义务,才能保证全体公民都能享受法定的基本权利。一个依法享有自由和权利的公民,必须是一个对社会、对他人负责任的公民,不仅享受权利,还要相应地履行义务。在一个社会,权利秩序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成员义务的履行。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和义务是同时产生、不可分割的。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现代法治要求,权利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尽管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有时可能存在时间或顺序上的先后,但从总体上说是同时的。
2.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互依存、相互对应的。从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是指享受权利必须以自身或他人承担相应义务为条件。就个人来看,享受多大的权利就应履行相对应的义务。权利内容越丰富,所履行的义务也通常较为复杂。就社会关系中人们的互动关系来看,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上也存在对应关系。从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来看,是相互依存的。享有权利而没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承担者,权利是空的,不能实现的,毫无意义的;承担义务而没有与此义务相对应的权利的享有者,义务则无法履行,同样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满足权利的要求。
3.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转化,是指同一个行为,基于不同的关系和标准,既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义务。例如在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实施监护行为既是监护人在家庭关系中的一项权利,又是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公共权力机关中,公职机关的法定职能在很多情况下,既表现为权力和权利,也表现为一种法定义务。例如,国家财政机关的征税行为,对于不同的对象则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国家,财政机关是依法履行职能义务。对于有关的纳税者,财政机关是依法行使职权;其中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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