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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相关法条】
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又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成员。
2.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法定刑有所提高,原有条文规定的是:“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传授犯罪方法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条文作了修改,主要是法定刑幅度降低,废除了死刑。原有条文是:“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四、聚众淫乱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以本罪论处。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十五、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知识要点】
1.“引诱”行为属于本罪的实行行为,而非教唆行为。
2.“参加”不要求引诱未成年人实际从事淫乱活动,引诱未成年人观看他人从事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3.本罪中的“聚众淫乱活动”不要求具有公然性,即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秘密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4.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管行为人是否首要分子,是否多次参加者,均成立本罪。
5.犯本罪同时触犯强奸、猥亵儿童等罪的,根据具体情形从一重罪论处或者数罪并罚。
十六、盗窃、侮辱尸体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知识要点】
1.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骨灰不属于尸体。
2.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侮辱死者名誉的,不成立本罪;依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等行为,不成立本罪。
3.盗窃尸体的主体,是死者亲属以外的人;而侮辱尸体的主体,可以是死者的亲属。
十七、开设赌场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2.开设行为既包括开设临时性赌场,也包括开设长期性的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4.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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