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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1:36:4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金融诈骗的,应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活学活用281】(2007年试卷二第18题)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C.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D.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九、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包括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单纯的胁迫行为(例如,向国家机关声称,如不满足其要求就实施放火、爆炸等等),不成立本罪。

 

   十一、寻衅滋事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条文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变化要点有:

 

   1.在成立犯罪的第二种情形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

   2.增加了一个加重法定刑条款,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罪要点还有:

   3.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

   4.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应视客观行为性质与主观心理状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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