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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欺骗行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1:32:27

 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1)因果关系: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

   2)错误认识的程度:被骗者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既遂)。

    注意:对于文物、古董、书画的交易,只要行为人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即使没有告诉对方真相的,也不成立诈骗。因为该领域需要从事交易的人自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方没有提醒并告知真相的义务。

   3)被骗者:被骗者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诈骗的场合,如果被骗者也是被害人,则是二者间的诈骗;如果被骗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则是三角诈骗。

    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被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与权限。

   4)被骗者资格: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但不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诈骗罪中的被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财物的,成立盗窃罪。机器更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骗者,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认识错误。

   5)被骗者不限于特定的人。

   注意广告诈骗与虚假广告行为的差别:后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就真实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夸大失实的宣传或者进行语意模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而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即使真实存在商品或者服务,也可能触犯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想象竞合。

 

   【活学活用234】(200802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活学活用235(2002年试卷二第3题)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活学活用236(2002年试卷二第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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