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解放军文职 > 解放军文职专业 > 法学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盗窃罪数额的计算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1:31:40

 盗窃罪数额的计算

   按照侵犯财物的价值计算,而非行为人获利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量刑。

 

   4.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

   着手: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

   既遂: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

   1)通常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

   例如,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乙的皮箱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无论甲事后是否捡回了该皮箱,乙的财产都受到了事实上的侵害,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2)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例如,行为人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项链等首饰)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再如,行为人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3)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4)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认定为盗窃既遂。

   例如,张某准备了盗窃工具前往银行盗窃金库,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20元人民币,没有其他财物;张某取走20元现金后逃走(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不处罚。明确以重大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即使盗窃未遂的,也成立盗窃罪。

 

   5.罪数:状态犯

   1)既遂后,行为人使用、毁坏该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无罪。

   2)既遂后,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

   3)既遂后,行为人以此财物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具有期待可能性,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4)明知是假币而盗窃,再持有或者使用的,吸收犯,成立盗窃罪;误以假币为真币盗窃,知道真相后持有、使用的,成立盗窃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经典考题98】(2006年试卷二第59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甲盗窃了乙的200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认定及其关系。

   1)存折属于债权凭证,甲盗窃存折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因为被害人损失的仅仅是存折本身,而非存折记载的存款:一方面,即使行为人拿走存折,但存折记载的存款仍然属于银行占有,另一方面,被害人损失的仅仅是存折(只考虑存折本身的工本费),被害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等方法重新办理存折。之后甲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5万元存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存折权利人,欺骗银行工作人员,使得银行工作人员误以为甲有权取款,从而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存款,所以甲成立诈骗罪(三角诈骗:被骗人是银行工作人员,被害人是乙。至于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属于民事责任的问题)。A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

   第一,实践中类似的情形很多。例如,行为人采取盗窃、诈骗、抢夺、敲诈等方法获取了他人的存折、汇款单、信用卡等债券凭证(注意特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然后再去取款的,由于获取这些凭证往往不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而只有使用这些凭证的时候才能侵犯财产,才能成立相应的犯罪。但是,抢劫这些对象的,直接认定抢劫罪(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要求)。

   第二,要把上述凭证与购物卡、定额支票、中奖彩票、国库券、股票等债券区别开来。行为人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购物卡、定额支票、中奖彩票、国库券、股票等债券的,只要数额较大的,都成立相应的犯罪,因为这些财物的价值就是票面记载的金额。之后行为人再拿购物卡购物的、拿着定额支票去银行贴现的、拿着中奖彩票去兑奖的、与他人交易国库券或者在相应银行兑换本息的,等等,不再成立新的犯罪,因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因为商家、银行、兑奖中心没有损失。也不可能有损失)。

   第三,本选项的设计表明了刑法理论的变化。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窃可以即时兑现的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即使没有支取存款,也应按存折上的数额认定盗窃罪。当然,到银行支取了存款的,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11题)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这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观点设置的正确答案。但张明楷教授从2006年起反对这一观点,认为盗窃存折本身不成立犯罪,只有到银行柜台支取存款的行为才成立犯罪,即诈骗罪。所以2006年试卷二第59A选项的设计采取了折中的立场,即无论如何该行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两罪。

   2)甲盗窃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之后出卖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B选项说法正确。

   3)甲盗窃珍贵文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之后将其转卖给乙的行为成立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C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张明楷教授现在对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有新的理解,即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者转手贩卖文物。其含义不同于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后者只要有出售毒品的行为即可,无论毒品来源如何,只要行为人出售毒品就可认定为贩卖毒品。所以,行为人盗窃文物之后再出售的,只成立盗窃罪;但是盗窃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文物之后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成立盗窃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数罪并罚。

   4)盗窃普通财物之后又销赃的,只成立盗窃罪,之后出售赃物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D

 

   【活学活用228】(T200802623)甲、乙经共谋后到丙的住所对其实施了强奸,事后,甲趁丙不注意之机,将丙的钱包拿走。第二天,甲发现丙的钱包里有一张已经中了5万元的彩票,即兑了奖。就甲拿走被害人钱包和私自兑奖的行为而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和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单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活学活用229(2003年试卷二第32题)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活学活用230(2005年试卷二第60题)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洋,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1-2-16】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2011-2-58】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责编:刘卓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