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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2)胁迫方法
胁迫内容: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胁迫方式:语言或者动作、手势。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2.目的行为:强取财物,即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
(2)迫使被害人交付(处分)财物;
(3)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被害人没有注意财物时取走其财物;
(4)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该财物。
3.因果关系: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只要能够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不限于“当场”取得财物。例如,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例如,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的,只成立抢劫未遂。
再如,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的,不属于强取财物,认定为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又如,为取得财物殴打被害人,趁被害人外出就医而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
【经典考题94】(2010年卷二第17题)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抢劫罪对象的理解问题。
财产犯罪的对象不限于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因为财产增加不仅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还包括消极财产的减少。尽管财产上的权利(债权或者其他请求权)等无体物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但记载权利的凭证(例如银行存折、借条、支票、股票、汇款单、火车票等)属于有体物,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注意:有观点认为,只有当债券凭证的丧失意味着该凭证记载的财产丧失,才能认为该凭证属于财物。
此外,动产与不动产都是财产,总体上来说,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但由于侵犯财产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不动产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对象。例如,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盗窃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实践中可能出现盗窃不动产的行为,但一般不评价为盗窃罪)。但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也可能是财产性利益,如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
所以,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都不能全面评价本案。而抢夺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可能是财产性利益。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
【经典考题95】(2009年试卷二第19题)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本案中,甲、乙、丙、丁让黄某服用安眠药,待黄某睡着后将其财物取走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结构,即压制对方的反抗之后强行劫取其财物,所以成立抢劫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甲等人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盗窃罪是指违背对方意志,采取平和的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既不能采取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否则成立抢劫罪;也不能采取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否则成立抢夺罪。由于本案中甲采取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所以不成立盗窃罪和抢夺罪。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活学活用207】(2006年试卷二第53题)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7
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
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 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
【活学活用208】(2002年试卷二第12题)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二)主观要件: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
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根据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4.刑法第289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活学活用209】(2007年试卷二第7题)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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