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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1:28:04

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一)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注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

 

   【经典考题93(2009年试卷二第17题)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与区分。

    本案中甲对乙实施暴力,将其打成重伤,其间将乙的手机夺走并抛弃,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甲夺走乙手机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因为甲侵犯乙财产的时候,主观上没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成立取得型的犯罪。相反,甲侵犯乙的财产,又不存在利用的意思,直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二)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1)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2)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物。行为人要想取得这种财物,不需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财物),而是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普通侵占)。

   3)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这种财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则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可以成立犯罪(这种情形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2.行为人侵犯他人财物时,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成为区分转移占有型犯罪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关键区别。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的“人”的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也不包括机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

    常见的占有情形:

    1)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不要求现实地握有或监视)的财物。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他人锁具、工具箱内的财物;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住在宾馆的行为人穿着的宾馆提供的睡衣,顾客试穿在身上的商店里的衣服,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2)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没有上锁的自行车;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的衣柜里的财物;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在路边、广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公交车、火车、地铁等公共场合落下的钱包、手机等小件物品,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3)特殊事件不改变占有关系。

    例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发生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但水灾将财物冲入河中,这些漂流物则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4)权利人知道他人难以发现的特定场所的财物。

    例如,故意隐藏在野外并知道其所在位置的财物,由埋藏者占有。

    5)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6)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只有一定的管理者才能进入的场所中遗置的财物,管理者占有。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旅馆管理者占有);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乙占有)。而公共汽车、大型客轮、火车中货架上遗留的财物,丧失占有,属于遗忘物。

    7)事实上没有支配,但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权利人占有。例如,权利人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公用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钱包(权利人占有该钱包)。

    8)共同占有。

    例如,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偷摘卖掉的,侵犯他人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9)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10)死者不能占有财物。

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抢劫罪);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或者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2011-2-61】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B.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C.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D.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

 

   【活学活用205】(2010年卷二第62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

   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

   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

   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活学活用206(2008年试卷二第16题)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三)转移占有的犯罪分为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抢夺、盗窃)与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敲诈勒索)。

    1.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犯罪有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抢夺罪;除此之外其他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即采取平和的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基于对方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的犯罪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实施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产的,成立诈骗罪。实施使他人陷入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恐吓行为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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