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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非法侵入住宅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1:26:54

 非法侵入住宅罪

   【知识要点】

   1.客观行为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1)“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没有法律根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

   2)“侵入”: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

   3)“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出入权利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

   4)“住宅”:本质上凡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用于进行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而不问其结构、形式如何。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盗窃、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的,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某一犯罪目的,属于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对此,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七、暴力取证罪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甚至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广义理解)。

   2.行为方式:仅限于暴力方式逼取证人证言,如果以暴力相威胁方式逼取证人证言,不成立本罪。

   3.法律拟制: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转化犯),不再认定为暴力取证罪(但属于暴力取证行为),也不认定数罪并罚或者想象竞合犯。

 

   【活学活用200】(2005年试卷二第92题)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 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八、虐待被监管人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被监管人”,包括在监狱、拘役所等劳改场所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拘留所等场所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2.违法阻却事由: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批准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对犯人给予禁闭处罚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成立本罪。

   3.法律拟制: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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