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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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有法定的作者。公文不是谁都可以任意制发的,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这是
公文同图书、情报资料、通讯报道以及一般的文章作品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公文的显著待点之一。 所谓法定的作者,就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
定的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任务、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在我国,各级党政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只要是依据宪法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条例的规定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
度建立和存在的,它们都是法定的作者,它们都有独立对外行文的资格。如各级党的组织、人民代
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的《组织
法》建立的。在《章程》、《宪法》和《组织法》中规定了这些机关的职能以及这些机关制定和发布
公文的权限。
公文法定的作者指的是发文的名义。也就是说,公文主要是以机关的名义或机关的某一部门的名
义制发的。例如,国务院文件、某某省人民政府文件是以机关的名义制发的;某省人事厅文件、某
县县委组织部文件是以机关的某一个部门的名义制发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文件是以社会团体
的名义制发的;工厂、学校、科研单位的文件是以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制发的。这些能在自己的职权
范围内制发文件的机关,部门或单位,称为行文单位。
机关的发文有时也用国家领导人或机关首长的名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国务院总理令以
及机关首长对所属工作人员的任免令(或任职通知)等。用领导人作为发文的名义,并不是以他个人
的名义出现,而是代表他所在的机关的身份来发文的,也是法定的作者。这是领异人行使自己法定
职权的一种表现。必须说明的是,以领导者个人的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面都应冠以机关的名称
与职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XXX,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XXX,某大学校长XXX等。一旦这些人
不再担任这七职位,也就失去了这一法定作者的地位。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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