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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文的特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0 23:35:13

  、公文的特点    公文,是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是各级机关与组织行使法定职权、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

具有很强的现实效用性。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文有法定的作者。公文不是谁都可以任意制发的,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这是

公文同图书、情报资料、通讯报道以及一般的文章作品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公文的显著待点之一。    所谓法定的作者,就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

定的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任务、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在我国,各级党政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只要是依据宪法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条例的规定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

度建立和存在的,它们都是法定的作者,它们都有独立对外行文的资格。如各级党的组织、人民代

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的《组织

法》建立的。在《章程》、《宪法》和《组织法》中规定了这些机关的职能以及这些机关制定和发布

公文的权限。

   公文法定的作者指的是发文的名义。也就是说,公文主要是以机关的名义或机关的某一部门的名

义制发的。例如,国务院文件、某某省人民政府文件是以机关的名义制发的;某省人事厅文件、某

县县委组织部文件是以机关的某一个部门的名义制发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文件是以社会团体

的名义制发的;工厂、学校、科研单位的文件是以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制发的。这些能在自己的职权

范围内制发文件的机关,部门或单位,称为行文单位。

   机关的发文有时也用国家领导人或机关首长的名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国务院总理令以

及机关首长对所属工作人员的任免令(或任职通知)等。用领导人作为发文的名义,并不是以他个人

的名义出现,而是代表他所在的机关的身份来发文的,也是法定的作者。这是领异人行使自己法定

职权的一种表现。必须说明的是,以领导者个人的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面都应冠以机关的名称

与职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XXX,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XXX,某大学校长XXX等。一旦这些人

不再担任这七职位,也就失去了这一法定作者的地位。

   2.公文有法定的权威。公文既然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传达意图、办理公务、

记载工作活动而制发的这就必然要赋予公文以机关喉舌的地位。也就是说,公文可以代表机关发言,

代表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因此,公文也就成为各级机关、组织开展工作的可靠依据。比如,中共

中央文件,就代表党的中央委员会这一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权威,传达的是党里中央的意思,所以

它在全党、全军、全囯人民中享有极高的威信。通过党中央文件的制发,传达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

策,作为全国各条战线、各个地区、各个系统,各个部门工作的依据和准绳。再如,国务院是全国

最高行玫机关,它所制定和颁发的文件,代表中央人民致府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具有行政领导和行政

指挥的权威等。这种法定的权威性,也叫法规的强制力。如国家领导机关发布的命令、法令、法规

等。是通过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是要強制执行的;违反了是要依法予以行政制裁或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3.公文有特定的效用。公文的特定效用是指公文的现实效用,是公文制发机关的法定地位所赋予

的。从每一份具体的文件来说,都有它本身的特定的现实效用,代表它的制发机关所赋予的法定效

力和作用。比如,党政领导机关所发出的每一项指示,每一项决定,要求所属机关认真贯彻、坚决

执行,即使是一份通知,同样要求地方收文祝关阅知和办理;下级机关的份报告、份请示也同

样要求上级领导机关阅知或批复等。公文所具有的特定效用是有一定的时间性的。任何公文都不是

永远有效的。虽然有的公文具有历史文献价值,但从总体上说,它还是着眼于现实效用的。公文在

现行工作中形成,在现行工作中使用,为推动现行工作服务。一旦它们的现行使命完成,那些对日

后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就将转化为档案保存,对今后的工作仍然起着查考、凭证作用。

   4.公文有规范的体式。公文有规范的体式,这是公文同图书、情报资料,通讯报道以至于一般文

章作品的又一显著特点。由于公文是党和国家具体领导和管理政务的工具;是机关的喉舌,代表制发

机关的法定权威。所以,制发公文是一件极其严肃的,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工作。为了维护公文的法定性、杈威性与严肃性,并便于进行公文处理,在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公文处理的一系

列规范性文件中,对公文的体式作出了统一的規定;提出了统一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制发文件都应当按照规定的体式(包括文体、文面格式和版面形式)办理,不能随心所

欲,另搞一套。

   5. 公文有规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制发和办理都必须经过规定的处理程序。如,公文的制发,

一般应经过起草、核稿、签发的程序。只有经过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文稿才能印制、用印和传递。几

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必须履行完备的会签程序;重要的政策性文件还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或主管部门

批准等。对收文的办理,一般应包括签收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任何人不能违反

公文办理程序擅自处理。惟其如此,才能维护公文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才能实现机关文书工作的科

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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