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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67 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条件和特殊性:①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做出变更;③即使当事人双方已明示选择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但如果合同所定内容与该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不一致时,仍应按合同规定。
6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形式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②合同的更改或终止的协议则必须是书面的;③合同自接受送达时成立,接受送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69 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侵权行为法律使用的国际私法规则: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但未规定任何选择标准;②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③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但这一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
70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主要是指尽管侵权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现在的侵权案件情况复杂,已不宜将此作为一般原则,而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一般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又称推定过失责任,即只要出现损害,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失,只有在他证明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或受害人自己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才可免责。
71 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运送人责任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①推定过失责任原则;②有限责任原则;③禁止免责原则。
72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准据法的规定:有四种适用顺序:第一适用顺序,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首先应该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适用顺序,适用的应该是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条件:A.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惯常居所地;B.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C.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三适用顺序,原告可以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内国法。第四适用顺序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道在该国**,则第一、第二、第三适用顺序的法律均不适用,而应适用第四顺序的法律。产品责任准据法的适用范围:①责任的依据和范围;②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③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害的种类;④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否**或继承;⑤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⑥什么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⑦本人对其代理人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行为所负的责任;⑧举证责任的规则;⑨时效规则。
73 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的主张有哪几种?对于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以及行为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深受“场所支配行为”或“既得权”观念的影响,形成了传统上的法院地法原则和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我国的规定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也可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其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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