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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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所存在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学说:①普及破产主义:又称单一破产制,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无须再在别国宣告破产,具有把破产人在不同国家的财产统统归入破产财团并置于破产管理人占有之下的效力,破产管理人依该国法律在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②地域破产主义:又称复合破产制,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③折衷主义:即兼具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信托: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与要求进行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52 如何解决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①对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根据法院地法,即破产宣告法;②对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③对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适用破产宣告国法;④对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个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5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订立于1883年,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最基本的一个全球化的多边国际条约,其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②优先权原则;③强制许可原则;④专利(商标)独立原则(或称保护独立原则)。
54 知识产权上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外国国民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在同样条件下与依照本国法为本国国民所提供的版权保护的待遇处于同等地位。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双国籍,是作者的国籍和作品的国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作者为公约某一成员国的公民,则无论其作品首先在哪个国家出版,或只要其作品首先在公约某成员国首次出版,则无论其作者为哪国公民,对于这些作品,在其它成员国均应给予国民待遇。
附条件的自动保护:是《世界版权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才能在其它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公约所指的一定形式,具体说是指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版权标记、初版年份及版权所有者的姓名。
55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异同:①前者规定受保护的主体仅限于作者,而后者规定受保护的主体包括作者和版权所有人;②对作品的最低保护期,前者规定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后者规定的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③对受保护的作品的保护范围,前者据已开列了保护的客体应该包括哪些,后者制作了原则的规定;④就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前者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未作强制性规定;⑤对追溯力问题,前者有追溯力的规定,后者无追溯力原则;⑥前者规定了五种情况下可以由互惠原则来代替国民待遇原则,而后者只规定保护期间较长的国家对其他成员国作者可以采取互惠原则代替国民待遇。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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