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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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办法:①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替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接点;②规定多个连接点,以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③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④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27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以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次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来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的一种制度。
双重反致:又称完全反致,是英国的国际私法所采用的一种独特制度,即英国法官在判决有关的涉外民事案件时,要把自己置于外国法院的立场上,法律选择的过程首先是从外国冲突规范开始的,而不是站在英国法院的立场上首先从英国冲突规范开始的一种反致制度。
28 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②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接点;③存在冲突规则的消极冲突。
29 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改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30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而使对自己的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逃法行为。
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要规避该法律;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此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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