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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指仲裁协议约定的争端事项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书面请求的程序。
(二)仲裁规则的选择:一些国家的仲裁法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允许争端当事人选择适用于解决其争端的仲裁规则或共同约定对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修改。
(三)仲裁庭的组成:各国仲裁法或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对仲裁员的资格要求作出规定。对于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一般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无约定,则按仲裁地国的仲裁法或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办理。
(四)仲裁审理:在此阶段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审理方式、证据的取得和审核、临时保全措施以及仲裁中的调解等。
(五)法律适用与仲裁地的选择:当仲裁条款与法律适用条款一起规定于国际经济合同时,选择的法律制度将适用于争端的实质问题。在争端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端的实体法的情况下,将由仲裁庭选择实体法。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选择实体法。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的是仲裁地的选择问题。
依国际惯例,在仲裁协议未作法律适用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适用仲裁地法。
(六)仲裁裁决: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端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断。仲裁裁决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仲裁裁决的类型,仲裁裁决的作出、形式与内容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一方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另一方可请求内国 (仲裁地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由于败诉人或其财产在仲裁地国境外,就可能产生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目前,这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仲裁裁决的类型:(1)最终裁决;(2)部分裁决:即对业已查清并有必要先予确认的部分先行作出终局性裁决。(3)中间裁决,又称临时裁决,指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对某些或某个问题作出的暂时性裁决。一般以这种方式决定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仲裁裁决的作出、形式与内容:仲裁庭多数票作出,并经仲裁员签署。我国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必须以书面作出。如多数仲裁员签署,一名仲裁员不签署,只要在裁决书中注明该不签署的仲裁员曾参与表决,裁决亦有效。裁决理由:我国《仲裁法》54条规定应写明裁决理由,当事人协议不写,可以不写。
仲裁裁决的效力:多数国家认为有终局效力,原则上不得向法院起诉,我国也是如此规定。但例外,允许当事人提请法院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以求撤销该项裁决,包括: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仲裁员行为失当、依仲裁地国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系根据伪证作出、仲裁程序不当、裁决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裁决违反仲裁地国公共秩序等。我国也是这样规定。
仲裁裁定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定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这方面最重要是国际公约是1958年《纽约公约》。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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