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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第斯条约组织(ATO)
(一)宗旨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1969年5月,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五国签订了《安第斯区域一体化协定》(通称《安第斯条约》或《卡塔赫纳协议》),建立了安第斯条约组织。其组织宗旨是:不断改善安第斯区域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各成员国均衡和协调的发展,通过经济一体化加速这一发展,促使各成员国参加《蒙得维的亚条约》规定的一体化进程,并创造有利于使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转变为共同市场的条件。
1990年11月,在拉巴斯举行的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首脑会议决定了安第斯区域一体化的具体日程,该协议自1995年起生效。
(二)成员资格:《蒙得维的亚条约》的其他成员国,均可参加安第斯条约组织,加入的条件由委员会规定。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如要退出,应向委员会发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即终止作为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日前,该组织的成员国是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
(三)组织机构。安第斯条约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委员会、执行局、法院和议会。
委员会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分别派一名全权代表、一名候补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任期一年,由各国代表按其国名字母顺序轮流担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订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共同政策,采取为实现其目标所需的措施;批准为协调发展计划和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任免执行局成员并监督执行局的活动;批准执行局的年度预算,确定各成员国应缴纳的资金份额等。委员会每年召开三次例会。经任何一个成员国或执行局的请求,委员会主席得随时召开特别会议。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2/3以上。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委员会的决议通常适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执行局设于利马,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三个成员组成。执行局成员可以是任何一个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由委员会一致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主要职责是:监督《安第斯条约》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执行委员会指定的任务,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对该条约成员国及实现目标的进展作出评估。当认为某成员国没有适当执行决议时,将以决议形式予以纠正。此外,执行局还作为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常设秘书处。执行局的决议,包括提交委员会考虑的选择性提案,均需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法院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司法职能机构,法院章程由委员会批准,委员会可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适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决定修改法院章程。根据法院的一致提议,委员会可变更法官人数和设立司法部长职务。该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以欧洲联盟法院为模式。法院由五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更换部分法官。法官可连选连任。各成员国、委员会、执行局和安第斯区域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向该法院提出诉讼。
1979年签署了设立安第斯议会的条约。议会由成员国各选一名代表组成,总部设于波哥大。代表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议会从其成员中选举议长和副议长。议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在1/3成员国的要求下,可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紧急和特别的事务。议会的职能包括:通过由安第斯条约组织有关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评估该地区一体化的进展;与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议会就条约规定的事务保持合作关系;提出在各成员国立法机构间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的措施,议会适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其建议。
1989年2月决定,每半年举行一次首脑会议。1989年5月的首脑会议决定,各国应有效及时地取消有碍放宽关税的各种措施,不再单方面实行新的关税限制,并重新确定适应目前需要的地区内部最低关税率。1990年5月,决定建立安第斯条约组织总统理事会。
(四)对外合作关系:安第斯条约组织在本区域范围内外,同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和第三国广泛建立经济合作关系。该组织同联合国系统的贸易、金融和技术方面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加强了同欧共体和西非经济共同体等的联系和合作。此外,还同一些国家通过设立机构或签订协议等建立双边合作关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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