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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
(一)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自总协定签订以来,先后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前五轮谈判集中于关税减让问题,第六、七轮谈判除关税减让问题外,还涉及减少非关税壁垒等问题。
1986年9月15-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部长级缔约国大会,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有15项,大致为有关“市场准入”、“回到总协定轨道”、对总协定现行条款和体制进行修改以及“新领域”(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等四类议题。
1994年4月,乌拉圭谈判的125个参加方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简称《世贸组织协定》)。
《世贸组织协定》是一项关于建立一个世界性经济与贸易组织的条约。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组织与机构方面的事项以及某些程序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总协定的缺陷。与总协定比较,世贸组织宗旨增加了三个新因素:一是涉及服务贸易产品;二是表术了可持续发展;“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三是承认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二)世贸组织的成员资格: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创始成员指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时,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共体,凡接受《世贸组织协定》,将关税减让表和承诺附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承诺者,均可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任何在对外商业关系及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中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国家或单独关税领土,根据它与世贸组织协商的条件可加入《世贸组织协定》。
这种加入只适用于《世贸组织协定》及所附多边贸易协定。部长级会议作出批准加入的决定,并批准经由世贸组织2/3多数成员作出的关于加入条件的协议。对联合国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只要求承担与其发展程度、金融或贸易需求或者制度性能相适应的承诺。此外,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享受有其他乌拉圭回合协议中特殊的不同待遇。
截至2004年5月,世贸组织已有148个成员。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成员之一。
1986年7月,中国正式向总协定提出申请,要求恢复中国在总协定的合法席位。经过长期的艰苦谈判,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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