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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世界银行集团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政法庭。
理事会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或代理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各国理事大多由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兼任,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一般与基金组织理事会联合举行。由理事会、五名理事或具有全部投票权1/4的成员国提议,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行使全部投票权的2/3以上的大多数理事。
执行董事会是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办理日常重要事务的机构。其主要职权包括制定政策;审议并决定贷款提案;向理事会会议提交决算审议、行政预算和年度经营报告等。现由24人组成。其中,持有最多股份的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各指派一人;其余19人由其他成员国按地区划分为19个选区,分别选举产生。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在其任命国或选举其任该植物的国家也是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成员的情况下,同时成为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的当然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中国由于拥有一定的股权且人口众多,所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委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任期两年。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行长按规定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实际有美国政府选择。行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正副执行董事不得兼任行长。行长是执行董事的当然主席。在执行董事会中,行长一般无投票权,只有在表决中双方票数相等时,可投决定性一票。行长也可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行长还是该行工作人员的行政领导,根据董事会指示,负责该行日常经营。
国际金融公司总裁和国际开发协会总经理均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行长兼任。国际金融公司另设执行副总裁一人,实际由其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并设有独立的业务、财务和法律部门。国际开发协会则无独立的行政官员和工作人员,其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均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相应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1980年,世界银行集团设立了行政法庭,以便通过司法方式,解决该集团工作人员与管理机构之间的争端。原因首先是鉴于该集团工作人员急剧增加,需要较正式的申诉程序;其次是为了确保该集团和内部事务免受各国管辖。世界银行行政法庭由国籍不同的七名法院官组成。法官候选人由世界银行行长在适当协商后提出,由执行董事会任命。法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投票权与表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为:自动取得的250票基本投票权加上其认缴股份数之和。
国际开发协会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为500票基本投票权加上其认缴股份数之和。除非另有特别规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的一切事务均适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四)法律人格: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分别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签约、取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上述三个组织的财产和资产均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其档案均不受侵犯。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被瑞士在其与该行签订的有关该行在瑞士的地位、特权和豁免的协定中,明确予以承认。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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