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跨国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国际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不动产所得,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情况下,运用不动产(即使用或出租)而取得的所得。协定中不动产的涵义,应按财产所在地缔约国法律解释,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或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地产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固定或不固定等收入的权利。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不动产所在地国可以对不动产所得优先行使征税权。
各国税法对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认,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意味着对跨国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有优先征税的权利,但不是独占征税权。不动产所在地国一方对非居民的不动产所得采取何种方式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不作限制,依各缔约国内税法规定处理。
(二)跨国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在跨国财产收益征税问题上,各国税收协定通常遵循的规则是,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财产所得的(包括整个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转让的)收益,可由该机构或场所所在的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对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者飞机,以及属于经营上述船舶或者飞机的动产所得,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独占征税。但对于以转让股权或股票形式转让公司财产所得,如何分配税收管辖权,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有差异。按经合组织范本,此类转让公司股权收益,由转让者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但联合国范本提出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转让的是公司财产股份的股权,切该公司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这种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不动产转让所得的征税原则处理,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缔约国一方征税,而不问该公司是否设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缔约国一方。
2、若转让的是公司的其他股份,只要被转让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资本总额一定比例(具体由双方谈判)则可以在公司的居住国一方征税。
许多国家以及中国均采纳了上述联合国范本的规定。此外,对税收协定未特别规定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权分配,两个范本均规定,由转让者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但中国对此问题一般主张所得来源国一方也有权征税。
五、跨国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按两个范本建议的协调规则,缔约国一方居民所有且坐落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以及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都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但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以及经营上述船舶和飞机的动产,应仅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国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他所有财产,应由财产所有人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责编:刘卓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