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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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各国对纳税人的投资所得在征税方式上分两类情况处理:
对于本国居民以及非居民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取得的各种投资所得,一般规定应并入其年度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内,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统一计征法人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对不在境内居住的外国个人和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法人从境内取得的各种投资所得,一般采取从源预提的方式征税,即采取适用与营业所得不同的比例税率,不扣除成本费用,而是就毛收入额计征,并以支付投资所得的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有关投资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应纳税款,由于没有预征性质,故称预提所得税。
为了协调在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上纳税人的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地国之间的矛盾,两个范本和各国相互间签订的税收协定,都采用了税收分享协调原则,即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地国一方按协定的限制税率征税,但经合组织范本对跨国特许权使用费主张应由居住国独占征税。为保证居住国一方能分享一定的税收权益,国际税收协定在确认收入来源地国对各项投资所得有权课税的同时,限定其源泉课税的税率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由协定缔约双方谈判确定)。
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股息通常指因持有股份而取得的所得,还包括按分配利润公司居住国税法上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在股息来源地的确定上,国际税收协定实际上采用了分配股息的公司住所地标准,规定凡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作为该公司的居住国一方可行使源泉课税权。
利息包括从各种债权关系所取得的所得,不论这种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或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利润,凡属因拥有债权(如放贷、垫付款或分期收款等)而获取的收益,以及公债、债券和信用债券取得的收益,包括溢价和奖金,都属于利息所得范围。但延期付款所处的罚金和转让债券发生的盈亏,都不属于利息所得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限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所支付的各种报酬款项,也包括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情报所支付的各种报酬款项。
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各国协定明确规定以支付人居住地和有关费用的实际负担人所在地为准。凡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即应认为该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国。同时,无论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如果其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并且其支付利息的债务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并由其负担利息和费用,则应认为该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缔约国一方。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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