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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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1944年7月,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首先,美元与黄金挂钩,各成员国有义务确认美国法定的35美元=1 司黄金的官价,同时有权随时按此官价以美元向美国政府兑换黄金;其次,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即这些国家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可按各自的含金量来确定,或者不规定含金量而径行确定与美元的比价。
(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平价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各成员国政府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以保证外汇行市的稳定;对黄金价格的维持,亦同。除非为消除本国国际收支的严重不平衡,否则各成员国不得对本国货币采取贬值或升值措施。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当一成员国发生逆差时,有可能会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竞争性货币贬值),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为避免发生此等情形,基金组织将向这些逆差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除有该协定允许的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并应实行多边支付制度。
1973年2月"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
(二)牙买加体系对原《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修改的主要表现。1978年4月,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该协定是美国、其他发达国家和或国家三者之间妥协的产物,其对原《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汇率制度。《牙买加协定》取消了原来的货币平价制,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安排,即允许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但各成员国仍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合作,包括进行磋商,并接受基金组织的监督。
第二,黄金问题。《牙买加协定》实现了“黄金非货币化”,使黄金与货币脱钩,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即废除黄金官价,各成员国按市价从事黄金交易,基金组织不在市场上干预;取消黄金作各国货币的定值标准;取消成员国和基金组织之间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黄金支付义务;基金组织所持黄金应逐步处理等。
第三,储备资产。《牙买加协定》设想以特别提款权充当国际主要储备资产,建立特别提款权本位制,并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
1999年10月,基金组织已将原负责国际货币体系监管及成员国份额提高的内部咨询机构-临时委员会,改为“国家机货币金融委员会”,强化并扩大了该机构的职能。
实现区域性货币的一体化,最引人注目的是欧盟。欧盟已于2002年元旦正式引入单一货币制(欧元),从而创立了一个全新的区域性货币法律体制。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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