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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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A的投资促进活动。从整个结构上看,投资担保是MIGA的一项主要职能,而MIGA的投资促进活动则是促使投资保证业务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
六、对MIGA机制的几点评论。MIGA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MIGA体制源于OPIC(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
2、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
3、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这种自我限制明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认MIGA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一定条件对东道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2)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
(3)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而不是东道国法院的判决;
(4)承认在采用仲裁程序时,一并适用MIGA公约、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以及东道国的国内法规则,而不仅仅限于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规则;
(5)承认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拘束力,犹如在《MIGA公约》各成员国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那样。
4、妥协的另一方面的结果是,《MIGA公约》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在定程序上,务必恪守东道国的国内立法。这些要求尤其明显地表现为:
(1)除非事先获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MIGA不得签订任何承保政治风险的保险合同;
(2)MIGA不对不符合东道国法律和法规的投资提供保险;
(3)MIGA只承保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投资;
(4)MIGA不担保任何因投保人认或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
(5)从法律上禁止MIGA伙同任何成员国从事反对其他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活动。
5、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同时赋予“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如何评价中国参加MIGA体制?鉴于MIGA体制具有的优点,中国对这种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一向采取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的态度。早在1985年1月间,世界银行就曾派遣代表前来北京就有关组建MIGA的问题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中国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实践表明:中国对MIGA体制的支持是正确的,完全符合国际经济法关于在公平互利基础上加强南北合作的基本原则。迄今为止,经MIGA正式承保的在华投资外商企业与中国地方当局之间虽不无争端性,但在MIGA出在派遣干练人员从中斡旋、调停和沟通之后,争端双方一般均能互谅互让,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合作。因此,至今尚未发生过正式索赔-理赔-代位索赔-交付仲裁-对簿公堂的正面冲突情事。以此种法律环境作为基础,如果今后各方运作得当,则就整体而言,获得MIGA承保的在华投资外商可以在“无后顾之忧”的心态下专注经营,以赢得更多利润;中国可以利用MIGA承保的大量外资,有效地促进国内的经济建设;相应地,MIGA本身也从其为对华投资外商承保的业务中,获得数额相当可观的保险金收入。简言之,已经初步呈现出“三赢”的可喜局面。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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