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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在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物价款。买方支付价款,可能使用货币,也可能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支票、汇票都只能用以支付,不能用来计价。人们称之为支付手段,也叫支付工具。
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常用的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一、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买方,由买方直接通过银行将货款汇给卖方。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除以票汇方式汇付外,银行不处理票据。
(一)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
1、汇款人,即付款人,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
2、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3、汇入行,又称解付行,即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通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的卖方。
(二)汇付方式的种类及业务程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通常要出具汇款申请书,写明收款人名称地址、汇款金额、具体采用的汇款方式等内容交汇出行,汇出行接受委托后即有义务按照申请书的指示,用申请书列明的方式通知汇入行将汇款解付给收款人。汇款人在申请汇款时除应交付所汇全部金额现金外,还应向汇出行缴付规定比率的手续费即汇费。 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1、电汇:即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汇入行在收到电汇委托通知书并经核对密押无误后,即通知收款人凭适当身份证明文件取款,收款人收取款项后出具收据作为收妥汇款的凭证。汇入行解付汇款后,除向汇出行收回垫款或邮寄付讫借记通知进行转帐外,应将收据寄交汇出行,以便交给汇款人,作为汇款人已经交付清楚的凭证。 电汇在三种方式中使用最广,但费用较高。
2、信汇:与电汇类似,只是不用电讯而是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邮寄的委托书或通知书后首先要核对汇出行的签字和印鉴,经证实无误后才付款给收款人。信汇的优点是收费低但收款人收到时间较晚。
3、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一般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的一种汇付方式。
票汇除使用银行汇票外,近年使用其他如本票、支票等日益增多。
无论是电汇、信汇还是票汇,其所使用的结算工具(委托通知或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因此均属“顺汇”。
(三)汇付方式的性质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在进出口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据此,汇付实属商业信用性质。汇付方式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办法时,其货款支付也常用汇付方式。
二、托收:托收是出品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在托收中,由于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又称逆汇法。托收的当事人有:
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卖方。
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代收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是代收行向其收取货款的人,通常就是买方。
(二)托收的业务程序
1、委托人出具汇票,向托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装运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所有交办托收单据,必须附有载明遵守URC522并有完整明确指示的托收指示书。
2、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进口地的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委托人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
(三)托收的种类:按出口商开具的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是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是除了开具汇票外,还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货款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即期付款交单(简称D/PSight)。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货款与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同时交付。
2、远期付款交单(简称D/P after Sight)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至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提示远期汇票给进口商;进口商审单无误后,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时付款赎单。
3、承兑交单(简称D/A)。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查无误后,承兑汇票,并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汇票经承兑后仍为代收行所掌握,待汇票到期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
(四)托收国际惯例:国际商会于1958年拟订并于1967年正式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于1979年实施;1995年再次修订,产生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共26条,分7个部分。该统一规则属于任意性惯例,没有约束力,只有经过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才受其约束。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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