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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法国在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的《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后来在1807年颁行的《法国商法典》,就是在上述两种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补充而成的。
各国民商事立法的体例,法国和德国采取典型的民商分立的二元体制。瑞士是典型的民事和商事合一的立法体例。
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是因为:
第一,近现代较大规模的商事活动向来具有越出一国国境的特性,各国国内商事立法大多参考和吸收了国际商务活动中所约定俗成的各种惯例;
第二,由于主权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各国的商事法规也同时适用于本国商人涉外的商务活动或商事行为,从而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第三世界作为一支新兴的、独立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争斗,导致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与会国家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在1945年12月分别正式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1947年10月,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随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前两项协定的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货币和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相对稳定和自由化;后一项协定的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以这三项协定为契机,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其新特点:
第一,过去虽已出现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但调整对象一般是比较次要的、带技术性的专门事项,它们对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影响,往往限于某个小环节或小局部;而上述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
第二,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简略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只作笼统抽象的规定,缺乏切实具体的措施,更非以实现国际货币、商品流通的自由化为主要目标,其有关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
第三,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规定不一,其适用范围也只限于缔约双方,而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是旧时代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不能认为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
首先,40年代中期参加上述多边协定缔约会议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协定的有关内容主要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还处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地位,没有代表出席,它们的利益和愿望在这些协定中未能获得应有的反映和尊重。
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以国家为单位的政府间组织,却排除了“一国一票”的平权原则,而采用类似股份公司的“加权表决制”。而该组织权利机构中各国理事和执行董事表决权的大小,也采用同样的原则核定。
再如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国无条件地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这一原则无条件、无差别地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显失公平的,往往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丢失、民族工业受害和对外贸易萎缩。
其次,在40-50年代,旧式的殖民统治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仍占主导地位。60年代以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虽然争得政治独立,但作为交换条件,往往被迫签约同意保留原宗主国在当地的既得利益和特惠待遇,从而在经济上仍然处于从属和附庸的地位。世界财富的分配体系基本上保留着旧日的面貌,贫富极度悬殊,富国继续盘剥穷国,从而造成富国愈富、穷国愈穷。
(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二战结束50年来,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始终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废除国际经济法旧规范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而进行斗争。
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尼的万隆集会,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坚决反对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迅速根除一切殖民主义祸害,支持民族自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并在互利和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在生产、金融、贸易、航运、石油等诸多方面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为此目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体行动,或制订共同政策,或“在国际会谈中事先进行磋商,以便尽可能促进它们的共同利益”。会议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在1962年底又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首先明确提出了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原则:
承认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永久主权;
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一切国家都有权依据本国的利益自由处置本国的自然资源;
为了开发自然资源而被引进的外国资本,必须遵守东道国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东道国国内法的管辖;
在一定条件下,东道国政府有权对外资企业加以征用或收归国有。
意义:这些宣言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被塞进了维护西方殖民主义者既得利益的若干条款,但整体上它们毕竟为发展中国家彻底摆脱新、旧殖民主义的剥削和控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法理上的有力根据。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发展中国家的倡议下和推动下,1964年底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专门机构,发展中国家通过这个组织,依靠自己表决权上的优势,专门针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开发方面的问题,逐步制订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新原则、新规范,以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此,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
此后,属于这个集团的国家在许多重大的国际问题特别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每届联合国大会以及每届联合国贸发会议召开之前,这个集团都预先召开部长级会议,协商在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上如何统一步调,“用一个声音说话”以便在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斗争中取得新成就。目前参加这个集团的发展中国家已达134个,但习惯上沿用原有的名称。
1964年和1968年先后两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国际贸易方面倡导和率先制定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的普惠待遇”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承认。
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50年代和60年代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在除旧布新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就,为70年代国际经济法的重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70年代以来,南北矛盾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发展中国家开始要求对现存的国际经济结构,从整体上逐步实行根本变革,即对国际生产分工、产品交换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现行体制逐步加以全局性和大幅度的调整和改革。发达国家特别是超级大国为维护既得利益反对上述主张;迫于形势只愿意实行局部、微小的改良。换言之,从70年代开始,南北分歧的焦点日益明显地集中在整个国际经济结构应否实行根本变革,其核心内容则在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联大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一主题,专门讨论了反对殖民主义剥削和掠夺、改造国际经济结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安排,一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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