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关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而且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接受的。
★国际经济秩序:即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包括:
(一)罗得法。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①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②有的则由各种商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逐步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二)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万民法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有关国际商务往来的规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后来对世界许多地区影响甚大。
某些间接记载中的“罗得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世纪民间编纂的国际性商事习惯法法典(如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威斯比法、汉萨法等海事商事法典)以及17世纪前后各国立法机关参照这些民间编纂的商事法典制订的国内法等,可以统称为早期的国际商事法。它们是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主要是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公元10-15世纪间,欧洲许多自治城市国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适应频繁商务往业的需要。必须设法排除各地法律歧异,遵守共同的行动准则,于是逐渐形成独立于东道城市或东道国立法的另外一套行为规范。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四)"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其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可以大体区分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如果缔约国双方国力存在巨大悬殊。其中一方主权并不完全独立,因屈服于各种威胁和暴力而被迫缔约,条款内容是片面特惠的,则是不平等条约。
各种不平等条约中片面的经济特惠条款以及贯穿着弱肉强食精神的各种国际习惯或惯例,也是当年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近现代国际习惯。与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并存的,还有许多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都贯串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这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这个时期的国际经济法关系并非处在全然“无法律状态”,而是处在恶法统治状态;并非弱肉强食“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时代,而是弱肉强食本身“合法”化的时代。
(三)除了双边性商务条约和协定之外,后期又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影响较大的如《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
(四)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各利害冲突的有关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两败俱伤,针对某些"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达成多边性的国际协定,就其生产限额、销售价格、出口配额、进口限制、关税比率等,实行国际性的妥协、统制和约束,这就是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如影响较大的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等。
(五)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为了减少和避免误会和纷争,提高国际商务活动的效率,有些国际组织或者学术团体,归纳和整理商务活动中的某些习惯做法,制订和公布各种商务规则,供各国商事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经济行为规范。
1860年,欧美多国商界人士在英国格拉斯哥港共同制定了理算共同海损的统一规则,通常简称为《格拉斯哥规则》,随后在1864和1877年经过两度修订,改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28年至于1932年,国际法协会制订了《华沙——牛津规则》专对CIF(成本+保险+运费)(简称到岸价格)买卖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作了统一的规定;
1933年国际商会公布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专门对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因而争端最多的信用证支付方式规定了统一的准则并作出统一的解释;
1936年,国际商会制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专门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最常见的九种价格术语作了统一的解释。
责编:刘卓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