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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致害责任
(一)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关于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学说上有不同的主张,其中主要者有以下几种:
一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监护人违反监护义务而产生的,是监护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证明其尽了监护义务则可以免责。
二是无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监护人不是就自己的侵权行为,而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中间责任说。该说认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从主观条件上说是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为过错责任;而从客观条件上说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为无过错责任。该说主张,受害人一方无须证明监护人的过错,但监护人可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而免责。
四是结合责任说。该说又有不同的主张,如不纯粹过错责任与不纯粹无过错责任的结合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结合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结合责任等。
我们认为,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立法目的,被监护人致害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可见,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即是否尽了监护责任,监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免除责任。只不过是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调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性,促使其尽到监护责任。
(二)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构成条件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构成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1、致害主体须为被监护人
顾名思义,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致害人应当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是在监护关系中受监督保护的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第三人须有受损害的事实
第三人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有疑问的是,第三人的损害是否包括精神损害?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被监护人有侵害第三人名誉权等造成精神损害的可能性,且民法通则没有将受害人的损害限于财产损害,所以,第三人的损害应当包括精神损害在内。
3、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须具有客观违法性
由于被监护人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因而就其主观态度而言,其不一定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而,一般也就不存在被监护人的主观过错问题。但是,就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而言,则必须在客观上为法律所不容,即具有客观违法性。否则,不能产生被监护人致害责任。同时,被监护人的行为须为自己的独立行为。
4、被监护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间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也是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被监护人的行为无关,则不发生被监护人致害责任问题。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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