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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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工作物的塌落系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则可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如房屋因地震、台风等原因而倒塌等。在工作物的塌落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工作物设置、保管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则不能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如放在阳台上的花盆被台风吹落砸伤行人,就应认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因为在阳台上放置花盆本身就是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
2、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作为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有危险而仍不予避免。例如,受害人进人已标明为危房、禁止出人的房屋而受害,受害人即为有过错。再如,受害人不法侵人工作物而受害,则除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积极行为使工作物倒塌外,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能否作为免责事由,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理论上的认识亦不尽一致。我们认为,如果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工作物的塌落纯系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可认定其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当然,这里的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工作物塌落的直接和唯一的原因。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亦有过错,则构成共同过错。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虽能证明工作物倒塌的缺陷是因设计人或施工人造成的,或者在原所有人手里就存在的,仍不能否定自己没有过错。
七、动物致害责任
(一)动物致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动物致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实行过错责任推定主义,如德国、日本等;有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法国等。在我国,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人主张,动物致害责任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也有人主张,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我们认为,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动物致害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动物致害责任之所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基于动物本身所具有的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占有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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