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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0 12:23:40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发生后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侵权行为人或其他责任者依照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

作为一种法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制裁性和补救性双重性质。

(一) 制裁性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民法规定的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二) 补救性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侵害的民事权益的法律补救。补救是法律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提供的保护措施,同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具体说来,民事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恢复其被侵害的权利,法律强制加害人向受害人履行财产给付义务(如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和其他的义务(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从而使受害人就其所损害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填补,使其被侵害的权利恢复到法律上圆满状态。

(三)法定性  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三、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了10种形式,其中8项属于侵权损害赔偿。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例如要求邻居将排水障碍物移开

3、消除危险  例如,沈阳的一户人家养狼,邻居要求其将宠物移走。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包括侵犯财产权,侵犯人身权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7、消除影响。

8、赔礼道歉。

四、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虽然都为损害他人权利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两者保护的权利性质不同

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以外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而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设定的权利即债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第二,两者的责任基础不同

侵权责任的责任人违反的是法定的“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不作为义务,即法定义务(特殊情况下有作为义务);

而违约责任的责任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即约定义务,其行为表现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第三,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而违约责任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

对于侵权责任,当事人一般不得事先约定,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

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既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责任范围,也可以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或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既可以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两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侵权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

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不包括非财产责任。

对于财产责任而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也是不同的。例如,对于侵权责任,不能适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形式;而对于违约责任,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点,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存的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法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的“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就是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前者如保管人非法使用依保管合同占有的财产并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后者如供电人违约中止供电而造成用电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定的合同关系,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对其所治疗的病人的加害行为。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欺骗性销售产品,消费者可以双倍索赔,实质上是将合同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加以规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性质如何,也就是说,侵权责任规范与违约责任规范应当如何适用,学说上存在以下三种主张:

一是法条竞合说。该说认为,债务不履行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殊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权利不可侵犯的一般义务,合同不履行行为系违反基于合同而发生的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事实具备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产生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权利人不能主张侵权责任的请求权。

二是请求权竞合说。该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的构成要件时,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即侵权行为请求权和债务不履行请求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也可以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

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说认为,一个具体的生活事实若符合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

双重要件,并不能产生两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只能产生一个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基础则有两个:一是合同关系,二是侵权关系。这种学说认为请求权只有一个,而权利基础却有两个,债权人可以依据对其有利的基础关系而行使权利。

在解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上,各国所采取的态度并不相同,解决办法各有其特点。有的国家禁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法国等。法国民法典规定,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应当对其债务的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但其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侵权责任却不可能有所预见。所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竞合问题。当事人原则上不得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进行选择,即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无权选择对债务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的范围;有的国家允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并允许选择请求权,如德国等。德国法规定,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也可以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但不能使两项请求权都获得实现;有的国家实行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如英国等。英国法规定,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法是允许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采取的是请求权竞合说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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