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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侵权行为的分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0 12:23:24

 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也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也称“特种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强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常态,司法实践中最为多见。特殊侵权行为为侵权行为的例外,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特殊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二)侵害财产权行为与侵害人身权行为
  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民事权利总体上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凡侵害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为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如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凡侵害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如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也有的侵权行为既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如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就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
  (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致害人人数的多少,可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主体的复合性、行为的共同性、结果的单一性,是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单独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较为简单,共同侵权行为由于致害人在两人以上,故在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同时,还需解决共同致害人相互间责任的划分问题。一般情况下,共同致害人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实践中,侵权行为以积极侵权行为居多,消极侵权行为只有某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可能构成。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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