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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十二校主编《教育学基础》的观点(统考)
(1) 学生的权利
第一、《儿童权利宣言》(1959)与《儿童权利公约》(1989)指出:“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都是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拥有包括生存、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
为保障这些权利,又提出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念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第二、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履行《公约》的同时,在《宪法》第 49 条规定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 4 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世界儿童公约》的规定,我国儿童享有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独立财产权、生活获得照顾权、民事活动代理权、休闲娱乐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拒绝乱收费权、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拒绝不合理校外活动权、荣誉权、著作权和平等权
(2) 学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应该承担如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柳海民《教育原理》的观点
(1) 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具体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对儿童的生存权利法律给予保护
(2) 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教育法》又从总体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 受尊重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6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安全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6 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3、孙俊三《教育原理》的观点
(1) 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废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 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 受尊重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安全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其他未成年人集体活动的室内吸烟”
4、袁振国《当代教育学》的观点
(1) 生存的权利
(2) 受教育的权利
(3) 受尊重的权利
(4) 安全的权利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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