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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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当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包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
第二章 品质、数量、包装
一 凭实物表示品质方法中的凭样品买卖
(一)样品
样品指的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
样品可分为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参考样品是卖方用以宣传、介绍和推销商品的,其作用仅仅是使对方对商品的品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参考样品不作为交货品质的最终依据。标准样品又称为成交样品,是买卖双方成交货物的最终品质依据。
(二)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指的是将样品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应注意,此处的“样品”应为“标准样品”而非“参考样品”。具体而言,凭样品买卖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和凭对等样品买卖三种形式。
1)凭卖方样品买卖
即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在此方法下,由卖方提供样品,卖方交付的货物也必须与样品相符合。凭卖方样品买卖应注意如下问题。
1.卖方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2.卖方在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少量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留样),以备日后核对使用。必要的时候,可做成封样(由第三方或公证机构从一批货物中抽样,对样品采取铅封、火烫等方式加封,由第三方或公证机构备存一份,其余供交易当事人使用),作为日后双方验证交货品质的依据,也可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3.避免参考样品与标准样品的混淆
2)凭买方样品买卖
即以买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在此方法下,由买方提供样品,而后卖方交付的货物也必须与样品相符合。在此过程中卖方应注意第三者权利的问题,应在合同中订明对来样加工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问题腹部责任,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3)凭对等样品买卖
即卖方在收到买方提供的样品后,依据该样品复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产品作为样品交给买方确认;如果买方对回样确认,该回样就成为买卖双方交货的品质依据。相当于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的问题,使用较广。
应注意的是,对于货、样难以一致的商品,一般不适用于凭样品买卖的方法。如果使用该方法,应力争在合同中订立弹性品质条款。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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