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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贸易“国际性”的标准
在判定一笔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时,通常从三个方面判断:1)主体,即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2)客体,即货物是否由一国运往另一国;3)法律关系,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否完成于不同的国家,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同的国籍
按照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约法》,合同当事人如果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而且符合货物由一国运往另一国、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国家、货物交付第三国三个情况之一,即可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1980年公约)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判断贸易的国际性。即如果合同当事双方的营业地不同(属于不同国家),则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如果当事人有多处营业地,则公约规定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后再判定其国际性的问题。
二 我国在1986年加入《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的两项重要保留
(一)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证明方面不受任何其它条件限制,各国可以通过包括认证在内的各种方法证明,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成立。我国提出,出于买卖关系复杂性以及解决纠纷的便利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宜。
(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处于不同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其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对此条款表示完全同意。
《公约》还规定,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一方所在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而另一方不是,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法律,则该公约同样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保留,认为此规定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限制了缔约国有关国内法的使用并容易使《公约》的使用产生不确定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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