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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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当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各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的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由受益各方按照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
共同海损有以下几个条件:
l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l 是自愿的、有意识的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l 必需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l 必需是以脱险为目的的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
(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承保风险而人为造成的风险;单独海损是由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
(2)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共同海损行为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费用,均是为使船主、货主和运输各方不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大小如何,都应由各方按获救的价值,以一定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三)损失
实际全损 危难确实存在,非主观
全部损失
按程度 推定全损 对船货构成共同威胁
部分损失
损失
共同海损 措施或牺牲有意、合理
按性质
单独海损 牺牲或费用是特殊的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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