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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講這個內容,都要討論所謂統治階級在受到農民戰爭的打擊後採取所謂“讓步政策”的問題,這方面的典型論述可以看汪篯先生《唐太宗“貞觀之治”與隋末農民戰爭的關係》(收入《汪篯隋唐史論稿》,13-27頁)。如前所述,我們認爲,隋、唐制度其實是一脈相承的。當然,統治階級能汲取一些前朝複亡的教訓,相應採取一些加強統治的措施。措施有各種形式,有的顯得緩和了矛盾,以作爲剝奪被壓迫者反抗性的手段。國家機器也有所演進。我們這一節就要具體講一些制度方面的東西。〖從制度層面的歷史影響來看,唐代的制度可分爲兩類:一類大致爲後世所因襲沿用,如職官制度、選舉制度和法律制度,但職官制在盛唐變化也很大,主要是中樞決策機制的變化、使職差遣的興起和職事官的階官化;另一類在唐代前後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如賦役制由前期的均田租庸調到後期的兩稅法,軍制由前期的府兵制到後期的募兵制,後期的制度影響到後代〗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是朝廷宣佈國家大政的一個重要年代,很多制度和法令都在這一年正式頒行,厘定官制也是其中的主要內容之一。到唐太宗、高宗和武則天時期,這些制度和法令又有所發展。
(1)政治制度:
古代史所謂的政治制度主要是指官制,並非從政治學意義上來討論政體。
唐初官制有散、職、勳、爵四類銜稱,用以確定官員的品位和職掌;職事官有長官(總判官)、通判官(副長官)、判官、主典(分判官)四等,各負其責;有監察官和勾檢官,以保證官員的清慎廉潔和辦事效率。唐朝還建立了嚴格的培養、選拔人才(學館與科舉)和考試任用官吏(銓選)的制度,同時還有對現任官吏的考課制度,以加強對官員的管理。進入盛唐,適應社會的發展與現實需要,使職差遣急劇增加並部分常設化、系統化,原有的職事官則逐步品階化了。以下主要介紹有關政權實際運作的職事官的情況。
a、中央官制
唐承隋制,中央仍實行三省六部制。三省爲中書省(隋避諱稱內史省)、門下省和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轄六部。中書省長官是中書令,通判官即副長官是中書待郎,判官即具體責任人是中書舍人,主要負責起草詔制。門下省長官是侍中(隋稱納言),通判官是黃門待郎,判官是給事中,負責審核中書省起草的詔旨,駁正違失,並審批尚書省的奏鈔。唐前期,中書、門下兩省仍居內朝作爲決策機關,與外朝的行政機關尚書省有區別,不過決策權分成了草詔制令與審複封駁兩道程式。所以,研究者認爲,不能把唐代“中書立案、門下審複、尚書執行”的這種三省分權情況籠統地說成是“三權分立”,從而忽視了決策與行政的區別。另外應該提醒同學們注意的是,在內朝決策二省的職員中,判官(即中書舍人和給事中)的職務非常重要,因爲長官一般並不授職,而通判官往往也不做實際工作,所以,決策的工作實際上是由判官在負責。
尚書省長官是尚書令,通判官爲左、右仆射,判官爲左右丞。因唐太宗曾任尚書令,以後臣下避居此職,故左右仆射實際上成了尚書省的最高長官。尚書省的首腦機關是都省,都省下分左、右司,左司有吏、戶、禮三部,右司有兵、刑、工三部,分頭負責執行中央擬定的政令。六部的長官是尚書,通判官爲侍郎。六部尚書與左右仆射合稱“八座”。六部各分設四司,共二十四司,各司的長官即各部的判官,其長官是郎中,副長官是員外郎,合稱“郎官”。
【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的名稱是:
吏部:吏部、司封、司勳、考功;
戶部:戶部、度支、金部、倉部;
禮部:禮部、祠部、膳部、主客;
兵部:兵部、職方、駕部、庫部;
刑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
工部:工部、屯田、虞部、水部。
六部二十四司分工細密,幾乎包攬了全國各項政務工作。由於這一組織機構與職能目標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從而形成爲一個高度穩定的組織系統,並因此而定制千年,直至清朝末年,才被新內閣衙門所取代。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看清代黃本驥所編《歷代職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他用比附的方法,將歷代職掌近似的職官列在一起,雖然未必準確,但有助於理解。】
尚書省施行制敕、管理行政要進行會商。都省有都堂會議,即“八座會議”;部司有部司會議。按規定,六部尚書每天上午都往都省,有事則開會商討,午時則在都堂會食,下午仍回本部處置部務。作爲行政中樞,尚書部、司並不直接處理具體事務,而是將門下省發來的詔敕用黃紙草成政令,蓋上部、司的印章,由都省發遣,交中央諸寺、監和地方州、縣具體執行。所以說是“尚書主政務,諸寺監主事務”。
中央一級秉承六部政令加以貫徹執行的事務機構爲九寺五監。
【九寺是: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和太府寺,以正卿、少卿爲正副長官。五監是: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
隋代,宰相已由前代的一人獨任改爲多人合議,且由三省長官“參掌朝政”。唐朝宰相議事的地方叫“政事堂”,這裏是協助皇帝作出決策的最高機構。唐代參加政事堂會議的決策人員都是宰相,皇帝經常以一些較低職位的官員加上“參議朝政”、“參知政事”、“參知得失”等銜,參加政事堂會議以平抑相權。高宗以後,宰相銜逐漸確立爲“同中書門下三品“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政事堂最初設于門下省,高宗弘道元年(683)移至中書省。適應盛唐形勢發展,玄宗開元十一年(723),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名爲“中書門下”,其政事堂印亦改爲中書門下之印。中書門下自成機構,堂後列吏、樞機、兵、戶和刑禮五房分理衆事,多爲一些行政事務;開元二十六年建立翰林學士院,逐漸承擔起舊屬宰相的參與決策機務工作。相權的分割加上翰林學士的臨時差遣性質,更加強化了皇權在新型政治體制中的地位。翰林學士這種職能對後世中央權力運作機制有深遠的影響。
【近年的研究表明,唐代決策機制是由宰相政事堂會議、君臣入閣朝議以及中書、門下兩省的制令出詔程式三者緊密結合而成的,尚書省只是中央決策的執行機構。這才是唐朝三省關係的真實情況。至於有的學者(如日本的內藤乾吉、香港的孫國棟)因爲門下省有對中書制詔的封駁之權,便以爲唐代政治不是皇帝獨栽政治而是“貴族政治”,其實是沒有正確理解中書,門下兩省共同作爲決策輔助機構的實質。也就是說,唐代中央政權的最高決策者仍然是皇帝,所謂三種決策機制都是輔助決策形式。由皇帝近侍發展爲輔助決策,再膨脹成行政機構,這是古代專制制度下文官發展的規律(“由卑而高、由親而疏”,參《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隋唐五代史分冊“翰林院”條,180頁)。
中書、門下兩省除總判、通判、判官三級政務官及少數直屬的令史書吏以外,還有龐大的、由於歷史淵源而挂名兩省的附屬系統,按職事分類大致有四種:
(一)爲侍從事務官系統,包括中書省的通事舍人,門下省的典儀、符寶郎、城門郎等。
(二)爲館職系統,即門下弘文館和中書集賢(殿書)院。
(三)爲史官系統,包括門下省的起居郎,中書省的起居舍人及史館。
(四)爲諫官系統,包括左右散騎常待、諫議大夫、拾遺、補闕等。左歸門下,右歸中書。】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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