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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一条鞭法的创行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5 11:30:40

 明朝初年税制沿用唐宋两税法,徭役也模仿唐宋旧制,已见前述。到明中叶以后,赋役制渐渐的出现混乱,一方面是土地易手加剧,鱼鳞图已不可靠,特别是豪民隐占田产,析产以逃税,政府曾下令重新丈量全国土地,包括一些王庄,屯田的耕地,对当时“大户有田而无粮”的弊端有一定改善。另一方面,又对徭役制进行了改革。

自明中叶以来,东南地区各地又调整了摇役的征派方法。如应天府将里甲役改收“里甲银”,浙江、福建改“均徭”为均平银,江西把各类杂役徭役一律归为均徭,由里甲轮任,实际是将诸徭役合并了。又有地地区出现“十段锦”法,即打破里甲界限,以县为单位分段(区)征发,仍是十年一轮。这些都与后来的一条鞭法精神一致,是其先声。
嘉靖九年(1530),内阁大学士桂萼提出了“一条鞭法”,嘉靖时曾在一些地方试行,如海瑞等在浙江,应天府等地试行,但由于户部尚书等人的反对,一直没有大规模推行。张居正执行时将各地的摇役改革方法与赋税改革方法合并,整顿为一条鞭法,于万历九年(1581)推行全国。
一条鞭法的内容记载不一,各地实行的也不完全一样。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为: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为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投,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

概言之,即把各种徭役合为一综,如鞭绳诸股合为一条。具体讲,有以下三个要点内容。
1、赋役合并,按田亩征收。将各种赋税,徭役统一为一项,以防杂乱摊派;将按人丁征发的摇役也改为主要按资产征发,并与赋税合并,摊派地亩征收。[丁田之比因地而异,但基本精神相同,如“丁六粮四”、“粮三丁一”等]。
2、田赋征银,徭役出钱。开始是部分折钱银,因为官府需要部分粮食和人夫徭役,后来全部税收改为征银,全部徭役可纳钱抵税,官府以此募人应役。
3、官府征收,废除粮长。赋役折银钱后容易存放,运送不再由粮长之类专为收运了。由县官、州官、布政使管理,减少了粮长、里正鱼肉百姓的弊端。
一条鞭的推行,杂派在一定范围内减少,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使国家的财政状况有好转,由原来亏损白银四百万两,转变为余十年银粮,收到了明显效果。并且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史上看,特别是徭役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一条鞭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徭役的征发由人丁转向地亩,缓和了人身依附关系,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古封建税役以地、户、丁为三因子,役主要以丁口为依据,这就是劳动赋税的残余,也是官府控制农民人身自由的手段。[有关理论:①地租与地税;②地税二三种形态;劳役、实物、货币;③徭投作为劳役地税的落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落后形态不断被改造,由人丁转向地亩,如唐中叶杨炎两税法,将代役庸制合并[关于代役的有理论、吏实] 但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没有发展到全部实行代役的程度,所以宋初徭役从二税中脱离出来,“雇募法”成了王安石变法的焦点。真正完成丁役转入地亩,是在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之后,一并计亩征银;而丁役的残余形态到清初“地丁合一”时才取消,“地丁制”是一条鞭的继续和扫尾,这对于松驰人身依附关系有主要意义。同为税役的征发是靠政治力量,不是基于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统治权,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商业经济是自由的,而摇役制限制了人身自由,也就限制了商业经济的发展;代役制出现后等于摇役制度废除,增加了人身自由。
其二,税役一并征银,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货币税、役的产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结果,而货币税役反过来又对当前经济有促进作用。又,缴纳赋税的农民大多在农村生活,以前只是生活必需品盐铁之类才经过市场,其余主要靠自己生产。货币的出现,值得他们把农产品变成产品,引起了当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这样一来加强了城乡的关系,把广大农民也介入了市场。但是,对此也不可估计过高,因为货币赋税不等于货币地租,货币地租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前提,而赋税不是,其经济范畴带有政治色彩,不完全与商品经济吻合。并且当时东南地区商业经济最发达,一条鞭在此兴起是与当地情况适应的,但北方自然经济占绝对地位,赋役征银就带来许多不便,如《天下郡国利病书》说,明代山东、 陕西岐山等地农民就为缴银常低价卖粮物。
张居正的改革,尤其一条鞭法,无论从当时看,还是历史上看,都有积极意义,应当肯定。但他的改革也有一定局限性,如一条鞭法的目的之一为了减少杂派,但与两税法、康熙时的地丁合一不同,不设立赋役总额,结果造成一条鞭法的征收“岁岁不同,出口为是”,使贪官污吏钻了空子,不断加重人民的负担;皇庄、王庄仍有关税权,官绅也按级别免税役,就不可能使财政贫匮得到根本解决。尽管有这些局限性,还是触动了官僚地主的利益,加之内阁门户之见。张居正死后被诬告,夺爵抄家,并剖棺鞭尸,皇帝特赦免之;而“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也”,明后期摊派仍然很多,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最后导致李自成起义,推倒了明王朝。
参考论文  唐文基:明中叶东南地区的徭役改革  历史研究81.2
          田继周:明代一条鞭法研究    历史研究 56.3。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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