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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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时没有税制,占有土地之后,连人民一起交给王子贵族为食邑,太宗继位后,1229年在耶律楚材的建议下始行税制,分地、户、丁三种作为暂行办法。世宗时在三税之外加包银、俸钞、渐渐形成税粮科差两项税制。[摇役,差役基本沿用宋制]。
税粮、科差,先按资产将民户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又细分为九则,以缴纳不同数量的税。同时,又有南方与北方的不同。
税粮:北方:全科户每丁年粟三石,驱丁一石;丁多地少按丁,
地税每亩粟三升;丁少地多按地。
南方:按地亩夏秋两征,秋纳粮,夏纳绵、帛、丝。
科差:北方:丝料 两户一斤 给政府
五户一斤 输本位(封主)
包银 二两输银
二两折收丝绢
俸钞 每户年纳一两为官俸
南方:户钞: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
包银曾实行过,具体数目不详。
※ 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元代赋税一节,曾制成一个详表,可参阅。又华山曾著文对李书予以纠谬补充,见《文史哲》58.2《元代赋役制度考略》。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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