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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均田制,租(庸)调和两税法
1、隋朝的均田制和租调制
《隋书·食货志》对隋朝均田制记载很简略,隋朝实际上较北齐之制补充了三点:
一是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
二是露田奴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炀帝取消奴人,奴婢受田之制;
三是府兵兵士与民一样还受土地,但身死王事者所受露田不退还,由子孙继承。
隋初开皇年间颁租调制: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 ,麻士以布绢。絁以匹 ,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这里“一床”指一夫一妇“未受地者皆不课”,取消奴人受田后便计夫而征。庸在隋朝还是临时为之,20天力役在无需征发或50岁以上不去者,可以绢代之,还不是正式制度。
2、唐代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武德七年(624)第一次颁令推行均田制,开元七年(719)和二十五年又两次补充 ,内容比如前更详尽,《旧唐书·食货志》载: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室妻妾给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受之田,十之二为永业,八为口分。
后两次补充最重要的是关于买卖的规定。
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葬者,听卖承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
诸田不得贴赁及质属,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若从远役外伍,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
买卖的界限较北魏时宽松多了,并且可以贴赁即租佃了。现规定买卖不得过规定的授田数,实际上此口一开便无限制了。
对均田制和租庸调须补充两个问题。
第一,均田制中的补充性条文。本制度规定除主体部分的普通民户授田外,还有官员授田的内容,主要是: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承业田1至 5顷;职事官一至九品,受永业田60顷至2顷不等;散官五品以上受田同职事官,勋官受承业田30顷至60亩不等。作为办事费用的公廨田,中央各部司为数顷至26顷,各府2顷至17顷不等。殊可注意者,这些官员所授金是“永业”,身没不还。
第二,均田制与租庸调的关系。50年代府界对此有不同看法,通常看法为租庸调以均田制为基础,也有人认为与均田制无关,后一种观点为邓广铭所倡。
论者均将均田制和租庸调作为两个整体制度来对应,方法是错误的,其实租庸调制包括三个因素(租票,调,役庸)和两个范畴(赋税、徭役),应将其分别与口分田,永业田对应,才有可能准确认识其间的关系。
首先,庸是代役制,依人丁而征与均田制无直接“关系”。按前引唐令,将租调一并叙述,役庸单独叙述,即是明证(原应为“租调庸”,不当为“租庸调”)。明人陆贽 说:“以其出绢而当庸 (佣值)故谓之庸”;《通志》卷六一说“若不役收其资,每日值三尺”;官府作坊和雇工匠的标准也是“日值三尺”。可知“日值三尺”是当 通行的劳动力价格(仍是“钱帛兼行”之时)。是据人丁征役,按征役天数折价为绢,与均田制无关。
其次,传统认为的租粟出自口分田,调绢出自永业田,其实应是租粟调绢全都出自永业田之中。直观的证据自北魏至唐朝,历次露田(口分)数目变化大,而桑田(永业)一直是二十亩,表明这二十亩是固定的核心;唐代永业口分合计百亩,实际只能给二、三十亩,据敦煌户籍残卷,也说明租调与口分田无直接关系。
更主要的,可从均田制令文中看出这个问题。试从伊始到北魏时期的令文入手作些分析。《魏书·食货志》载大和九年均田令:
诸夫男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听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士,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诸麻布之士,男夫改课制给麻四十亩,妇人五亩……
这段令文即解释了租粟与均田制的关系,其中加粗的几个字是理解问题的关键。授与受主为对称,意思相同;与给是有明显区别的,“给”是实在的,授可以真给,也可以是名义上的。结合露田休耕的规定看,是鼓励垦荒的倡导数字,不是真给;桑田不是休耕地,是熟田,是真给的。易言之,均田的核心内容,是二十亩桑田即后来的永业田。
那么,二十亩桑田是调绢和租粟之所出吗?对此须看了令中的另一句话“课莳余种桑五十树”,关键词是“余”字。
据贾思勰《齐民要术》卷五载,植桑时从育秧到移栽成树,都须与豆类、黍类同种同生,文繁不引。树干大如臂时移栽要求为“十步一株”,株距行距均如此;魏制:宽一步,长240步为亩,20亩按正方形计,边长为70步;可以纵横各栽7行,共49株,正合“五十树”的要求。据此,可知“课莳余种桑五十树”的意思是:“课莳”指种植粮食作物以纳课(即租粟),“余种桑”即在种粮之外再种桑。且以粮为主,桑为辅。唐人范摅《方溪友议》卷十一载王梵志传:“贫儿二亩地,干枯十树桑。桑下种粟麦,四时供父娘”,也证明桑粟杂种方式。
扣除桑树荫下不能种粮的部分,按当时十步为今14米,止按7米计,二十亩桑田仍可当10亩普通土地使用。以亩产2石计,10亩收20石,交租2石(唐制),正合古“什一之税”的标准。
所以,均田制的核心内容是二十亩桑田(永业田),租粟调绢均出自此中。这才是均田制与租庸调关系的合理解释(庸与均田制无关,麻布之乡除外)。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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