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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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实现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 留置物保管的费用;
★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主物
2、从物 以留置权人的占有为条件
3、孳息
4、价值代位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动产;
(2)收取孳息;
(3)必要费用求偿权;
(4)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
(3)返还留置物。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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