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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留置权的实现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2 20:25:08

 留置权的实现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 留置物保管的费用;

  ★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主物

2、从物                   以留置权人的占有为条件

3、孳息

4、价值代位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动产;

2)收取孳息;

3)必要费用求偿权;

4)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

3)返还留置物。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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