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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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权
(二)抵押的特征
因抵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抵押权。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4、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
5、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可分性和特定性。
从属性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成立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已经存在为前提,债权如果不存在,抵押权也不成立。
内容的从属性
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只有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抵押权才相应的到期,此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
移转(或处分)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需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才能转让或者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消灭上的从属性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抵销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而消灭,这就是抵押权消灭上的从属性。
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第174条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抵押权属于典型的担保物权,自然也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而使其价值转化为他种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及于该他种形态的物之上。这里所谓的“他种形态的物”就是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偿物”。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无论抵押物的分割或一部分灭失,抑或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让与或部分清偿,对于抵押权都不产生影响。
特定性
既然物权是支配权,它强调的是某人对某物的管领或处置,所以物权的客体即物必须特定,倘无特定的物,则物权的权利人的管领或处置将无的放矢。因此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这就是所谓的“物权特定原则”,也称“确定原则”。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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